严禁实习过程中收取学生费用和扣押身份证行为


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二十条: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,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五条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。学生要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,实习单位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个人身份信息。

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,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。学生除个人严重疾病、残疾、重度心理障碍和退役士兵外,高职阶段学生均应在毕业前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教学;中职阶段学生校外企业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(医药卫生类等特殊专业要求的除外)。

各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,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实习管理规定,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。对存在违。法违规行为的,将严肃追责,绝不姑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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